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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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栏目
新闻资讯
发布日期
2026年10月19日
分类
行业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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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3年11月25日 作者:头头知识产权

案件简介

【原告】李某,小红书博主,使用AI生成涉案的图片发布于小红书平台。

【被告】刘某,百家号博主,在其发布的文章配图中使用了原告基于AI生成的图片。

2023年2月24日,原告使用开源软件 Stable Diffusion 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,后将该图片以“春风送来了温柔”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。近日,原告发现,百家号账号“我是云开日出”在2023年3月2日发布了名为《三月的爱情,在桃花里》的文章,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。原告诉称,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,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,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,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。综上,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争议焦点

一、“春风送来了温柔”图片是否构成作品,构成何种类型作品;

涉案图片是否具备“智力成果”要件?

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,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,这整个过程来看,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,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、选择提示词、安排提示词的顺序、设置相关的参数、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。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,故涉案图片具备了“智力成果”要件。

涉案图片是否具备“独创性”?

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,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,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。另一方面,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、设置相关参数,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,其继续增加提示词、修改参数,不断调整修正,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,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。在庭审中,原告通过变更个别提示词或者变更个别参数,生成了不同的图片……涉案图片并非“机械性智力成果”。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,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,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。综上,涉案图片具备“独创性”要件。

二、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

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,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,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,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,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,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。

判决结果

北互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的AI生成图片(“春风送来了温柔”)具备“独创性”要件,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,应当认定该图片为作品。

涉案图片是以线条、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,属于美术作品。同时,涉案图片在可以归属到具体作品类型时,没有适用“其他作品条款”保护的必要性,其不属于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”。 故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属于美术作品,受到《著作权法》保护。

最终,法院判定被告就被诉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500元,案件受理费50元,由被告刘某负担。

本案判决书如下:

(来源:知产热点资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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